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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位加固
1 一般规定
1.1 建筑物移位加固适用于既有建筑物需保留而改变其平面位置的整体移位。
1.2 建筑物移位,按移动方法可分为滚动移位和滑动移位两种,应优先采用滚动移位方法;滑动移位方法适用于小型建筑物。
1.3 建筑物移位加固设计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移位总平面布置。
2 场地及移位路线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3 既有建筑物相关设计和施工资料,以及检测鉴定报告。
4 既有建筑物结构现状分析。
5 移位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场地、地下管线的影响分析。
1.4 建筑物移位加固,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当上部结构不能满足移位施工要求时,应对上部结构进行加固或采取有效的支撑措施。
1.5 建筑物移位加固设计时,应对移位建筑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进行验算。当不满足移位要求时,应对地基基础进行加固。
1.6 建筑移位就位后,应对建筑物轴线、垂直度进行测量,其水平位置偏差应为±40mm,垂直度位移增量应为±10mm。
1.7 移位工程完成后,应立即对工作槽(孔)进行回填、回灌,当上部结构因移位施工产生裂损时,应进行修复或加固处理。
施 工
2.1 移位加固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2.2 托换梁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设置水平标高控制线,上轨道梁底面标高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
2 上轨道梁施工时,可分段置入上承压板,并保证其在同一水平面上,上承压板宜可靠固定在上轨道梁底面,板端部应设置防翘曲构造措施。
3 当设计需要双向移位时,其上承压板可在托换施工时,进行双向预埋;也可先进行单向预埋,另一方向可在换向时进行置换。
2.3 移位加固地基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道基础顶面标高应保证在同一水平面上,其表面应平整。
2 轨道地基基础和新址地基基础施工后,经检验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进行移位施工。
2.4 移动装置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装置包括上、下承压板,滚动支座或滑动支座,可在托换施工时,分段预先安装;也可在托换施工完成后,采取整体顶升后,一次性安装。
2 当采用滚动移位时,可采用直径不小于50mm的钢辊轴作为滚动支座;采用滑动移位时,可采用合适的橡胶支座作为滑动支座,其规格、型号等应统一。
3 当采用工具式下承压板时,每根承压板长度宜为2000mm,相互间连接构件应根据移位反力,按钢结构设计进行计算。
4 当移位距离较长时,宜采用可移动、可重复使用、易拆装的工具式下承压板,并与反力支座结合。
2.5 移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位前,应对上托换梁系和移位地基基础等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
2 移位前,应对移动装置、反力装置、施力系统、控制系统、监测系统、应急措施等进行检验与检查。
3 正式移位前,应进行试验性移位,检验各装置与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安全可靠性能,并测读各移位轨道推力,当推力与设计值有较大差异时,应分析其原因。
4 移动施工时,动力施加应遵循均匀、分级、缓慢、同步的原则,动力系统应有测读装置,移动速度不宜大于50mm/min,应设置限制滚动装置,及时纠正移位中产生的偏移。
5 移位施工时,应避免建筑物长时间处于新、旧基础交接处,减少不均匀沉降对移位施工的影响。
6 移位施工过程中,应对上部建筑结构进行实时监测。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移位施工,待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7 当折线、曲线移位施工过程需进行换向,或建筑物移位完成后。需置换或拆除移动装置时,可采用整体顶升方法。